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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转账凭证是否可以当做借据?

03-24上一篇 |下一篇

  小编近日通过支付宝借钱给朋友一笔钱,对方说是上个月发了工资就还钱,可都这个月了,仍然没看出他有还钱的意思,打电话问他,得到的答案居然是上个月没发工资。算了,暂且相信他。生活中有很多人都想小编这样吧,有可能过了几个月,他还是没钱还,不得不说“这年头,借钱的是大爷!”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卡或支付宝转账,双方都没碰面,这个“借条”很容易就忘写了,因为很多人都以为转账凭证可以当作借据,,代办银行转账回执单公司小编我只想说:“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啊?”下面我们来看个转账的案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
  案例
  代办银行转账回执单公司
  小卓与阿建曾经是同事关系。2015年5月,阿建将小卓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起诉。
  法官释法: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规定》,出借人需要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像该案中的阿建一样,对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误解。
  《规定》***条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据此,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买卖合同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同居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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