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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中两个问题的探讨

03-21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12.29)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1.18)(以下简称《制度》、《准则》),分别从定义、确认、计量、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分录的编制、后续支出、摊销、减值、处置和报废,以及披露等方面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从《制度》和《准则》的内容来看,一些方面尚不够严密且缺少可操作性,给企业在具体核算无形资产时带来困难。本文就其中的两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并且提出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的修改意见。
Ⅰ。关于“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首先要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制度》和《准则》都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拥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收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其次,无形资产既属“资产”范畴就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计价并且予以入账。《制度》和《准则》分别对企业通过购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以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恰当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制度》和《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准则》的“指南”指出,“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而《制度》在介绍“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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