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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确认凭证可否证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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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房屋确认凭证可否证明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产权的证明以登记为条件,办理了物权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取得房屋的产权才有所有权,所以房屋确认凭证还不能证明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屋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从以上现行规定可以看出,最近几年来,我国关于房地产法律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房产登记的效力,作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房产登记不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1、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2、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3、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4、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就以上四种情况分析,如果它们在同一的争议关系并列中,从整个法律理论上说,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司法最终权,包含了对行政管理权与私权关系的审查,裁判是司法最终权的体现,所以,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最高。行政管理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最高管理权,是公权,其效力显然高于下位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的私权效力和普通法赋予的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物权效力,但低于国家司法最终权,因为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次之,但比下位物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有特别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是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效力,具有较强排他性,效力再次之。受让房产关系中尚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普通法赋予的物权效力,效力比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又次之。四种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低是不同的,而不是发不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房产所有权转移有效无效问题是另一法律角度,在此不述)。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房产所有权的确认是以登记为准,没有经过登记的房屋是无法确定其所有权的,所以光是靠其他凭证都是无法证明其房屋所有权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代办银行转账凭条公司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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