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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的确认指的是什么

03-26上一篇 |下一篇

(一)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例如,企业销售商品收到购货方交来的货款,同时将货物交付购货方,此后如果该商品发生损毁则与本企业无关,购货方利用该商品赚得的利润也与本企业无关。这就表明“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本企业当然也没有该商品的继续管理权,同时无法、无权控制该商品,收到货款也意味着该项交易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有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在提供劳务(如加工、运输、装修等)收入的确认上,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其中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是指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的确定。例如,企业承揽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至当年年底,已完成合同总额的80%并收到合同款80万元,则应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80万元及相应的成本费用。
(二)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
企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还应考虑到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有所不同。
(1)在直接收款方式下,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而不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
(2)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应在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3)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在产品发出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4)在委托他人代销方式下,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清单的时间为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
(5)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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